文獻評價

言論自由的經濟學視角

Ting-Chih Hung
Sep 19, 2021

以下是我一年多前讀波斯納(Richard Posner)的文章,現在突然有的心得。可能已經忘記文章內容,如有誤請見諒。

波斯納是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的教授,曾為史上被引數最高的法律學者(不曉得現在還是不是)。[1] 他寫過一篇文章〈言論自由的經濟學視角〉,裡面提出一個式子,也能說一個判斷的準則,即何時要管制言論,何時不要,試圖定義言論自由的界限。[2]

其中,V 是壓制有價值的言論的損失,取決在壓制的言論的價值與壓制的言論的數量,E 是為了試圖分辨有價值的言論和想要壓制的言論的法律上的錯誤成本;P 是言論造成危害的機率,L 是未來造成危害的程度,而言論造成的危害程度又經過時間 n 期折算。當左邊比較大,意即壓制言論的損失比較大,則不應該管制;當右邊比較大,意即言論造成的危害比較大,則應該管制言論。

不過這個式子稱不上經濟模型,從目的的差異就能發現這件事。例如需求的反函數的價量關係之中,我們可以知道,價格越低,則需求量越高;數量與價格是函數關係,而隱藏在函數關係底下沒有被指出的經濟意義是價格與需求量有因果關係。反過來說,波斯納這個式子沒有這回事,他不是要指出某種相關或因果(不過單純的數學式也不便於指出因果關係就是了),而是作為一種判斷的準則。

此外,還有另一個更核心的問題,就是這個式子的所有參數都難以找到一個好的測量方法來量化。量化模型中,每個參數應該都要能被量化才對。當然,前面也說了,這個式子其實不是模型,或許這是波斯納不重視這個因素的原因。不過,如果不能量化的話,那這個式子的套路其實很像網傳的愛因斯坦的成功公式:「成功=辛苦工作+正確方法+少說話」。說實話跟愛因斯坦的成功公式一樣沒有什麼意義。此外,這個式子也是從判例中萃取出來的,那判例本身就能作為決策時的依據,為何需要這個式子?

總而言之,我是沒有再攝取相關的文獻;但只從這篇文章,看太不出這個式子有何處增進人對法律的理解。

[1] Shapiro, F. R. (2000). The most-cited legal scholars. 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29(S1), 409–426.

[2] Posner, R. A. (1986). Free Speech in an Economic Perspective. Suffolk University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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